工地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书 第1篇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乙方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承接查验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当在30日内予以整改或委托乙方整改。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规定,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2)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配套设施移交协议书复印件。
(6)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5.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6.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7.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2.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3.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4.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5.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7.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8.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10.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11.乙方可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或分解后分别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12.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乙方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服务方式、联系方式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业主装修、车位租售、费用使用、公共收益等相关情况。
13.乙方可以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4.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乙方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可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方式就抛掷物品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收集相应证据。乙方需妥善保管录音录像等证据,不得擅自毁损破坏,并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公开。
15.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16.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业主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遵守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6.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
7.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其他服务费。
8.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工地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书 第2篇
第四条 甲方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3.协助甲方做好出售房屋交付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并按照有关制度和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负责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资料。负责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保管相关档案和资料。
8.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业主共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供水、供电等工作,并与产权单位约定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责任和物业服务事项。
9.其他服务事项:
工地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书 第3篇
1.电梯:
垂直梯部。
扶梯部。
2.绿化率:%。
楼间、集中绿地平方米。
砖石铺装平方米。
3.区域内市政:
市政供暖采暖及生活热水系统。
[道路][楼间甬路]平方米。
[室外上下水管道]米。
[沟渠]。
[蓄水池]个。
[化粪池]个。
[污水井]个。
[雨水井]个。
变配电系统包括。
高压双路供电电源。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 个;[草坪灯] 个;[ ] 个。
[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高压水泵][高压水箱]个。
[污水泵]个。
[中水及设备系统]。
[ ]。
4.燃气调节站。
5.消防设施包括。
6.监控设施包括。
7.避雷设施包括。
8.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系统]使用范围。
9.电视共用天线。
10.电脑网络线。
11.电讯电话。
12.地下机动车库平方米。
13.地上机动车停车场平方米。
14.非机动车库平方米。
15.垃圾中转站个。
16.信报箱个。
17.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
18.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
19.。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