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采合同协议书(优选5篇)

时间:2026-02-27 08:55:17 admin 凡家隆文学

土地开采合同协议书 第1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及合作开采事宜,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取得采矿权后共同开采(具体详见探矿、采矿许可证)。

第二条合作期限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矿产资源枯竭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申请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甲方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乙方负责该矿山当地乡镇、村委会及村民的`协调工作(包括征山、征地事项);

2、双方同意:甲方占该矿山 %的股份,乙方占该矿山股份;前期投入资金及追加投资,均按各自所占矿山股份比例出资。

3、取得探矿许可证后,为更好勘查、开采该矿山,双方同意设立新公司,公司股权甲方占 %、乙方占 %。同时,双方将以甲方名义取得的探矿权转至新设立公司名下;之后,双方以新设立公司名义取得采矿权及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条经营管理

1、双方为取得探矿权而投入资金暂由甲方管理,但所需花费、财务支出共同沟通达成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误会。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财务情况随时了解和督查。

2、双方各派一名股东参与管理(具体以新公司公司章程为准),其余工作人员可在社会上进行招聘;

3、双方联合制定矿山及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盈余分配

双方同意: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按所占股份比例执行,双方前期费用在矿山开采利润中优先归还。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土地开采合同协议书 第2篇

甲方:

乙方:

根据《_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贵定县新铺乡高枧平采石场承包给乙方开采及石料加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鉴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为了有效保护资源乙方不能对外销售毛石和狗头石。

二、必需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所需石料。

三、乙方对外销售过砂设备产品及碎石单价不能低于销售给甲方的单价。

四、所涉及开采加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相关证照年审,规费缴纳、电费、土地租赁费、税费、安全风险金等)

五、相关道路维修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承包工程概况

六、工程项目:开采及碎石料加工。

七、工程总量及规格:根据市场需求拟定生产计划。规格:

①碎石(4-8CM)

②狗头石(20-40CM)

③毛石(≧40CM)

④过砂设备产品

八、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单价:

①碎石单价为35元/立方。

②狗头石单价为25元/立方。

③毛石单价为20元/立方。

④过砂设备产品35元/立方。(以上方量均可按吨/立方计算)。

九、记量及支付方式:

①碎石以甲方上料的称量系统计量,其他以甲方过磅数为准;

②压月支付(本月底支付上月款项),以用料数量结合单价计算五日内支付给乙方。

十、承包管理费:合同签定日乙方向甲方缴纳两年承包费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元整)。

十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二、安全保证金:为确保生产安全,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证金叁拾万元整(¥元整)。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全款无息返还给乙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根据互惠互利原则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十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购买爆破物品所需的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进行操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二)贵定县凯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告知乙方用料情况便于乙方好制定加工生产计划以供执行。

三)根据约定支付乙方加工费用。

四)乙方在开采加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石料加工进度、质量、安全等严重后果,或虽未发生严重问题,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加工施工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损失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按不低安全保证金金额的两倍支付给甲方。

五)除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加工任务,甲方不得与第三人再行签订加工承包合同。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能完成甲方所需石料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自己进行开采。

十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可对外出售该石场的过砂设备产品。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规格及数量组织石料加工,如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加工任务,乙方应双倍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主动解除该合同。

三)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不得以甲方或高枧平采石场等名义对外出具收据、欠据(条)等相关票据,其间因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及安监局批复的矿山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不得乱挖滥采。

五)承包期间,乙方无权将石场转包给他人,否则合同自行终止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所聘用人员应根据需要与签订劳动或劳务用工合同,并按规定给每人购买不低于60万元的保险。所聘人员并应具相应具备所从事工种所需的作业资格证、照。

七)爆破物品,乙方只能用于石场生产作业,不得转借、变卖或作其他处理,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除停供爆破物品外,还报公安机关处理,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乙方如因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劳动争议,甲方有权封存乙方相当于争议金额的款项,以争议解决的裁定、判决、或调解协议为依据监督乙方发放。

九)合同期内,乙方因开采需征占土地时,应经甲方同意并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应具备石料加工生产的资质并按生产需求配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乙方人员组成应包括必需的安全员、质检员、爆破工程师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合同期间,乙方应做到安全第一,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乙方应根据甲方所需石料的规格及数量配备相应的机器设备,结合石料开采完善其基础设施(如水,电、交通安全设施等)。所配备的设备设施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可拆卸和移动的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水电除外),其余的不予破坏归甲方所有。

十五、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提供的数量有误造成损失的,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甲方所需的石料,乙方应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

十六、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支付了承包费及安全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期满、或因发生不可预见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土地开采合同协议书 第3篇

甲方:贵定县凯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_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贵定县新铺乡高枧平采石场承包给乙方开采及石料加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鉴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总则

一、为了有效保护资源乙方不能对外销售毛石和狗头石。

二、必需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所需石料。

三、乙方对外销售过砂设备产品及碎石单价不能低于销售给甲方的单价。

四、所涉及开采加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相关证照年审,规费缴纳、电费、土地租赁费、税费、安全风险金等)

五、相关道路维修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承包工程概况

六、工程项目:开采及碎石料加工。

七、工程总量及规格:根据市场需求拟定生产计划。规格:①碎石(4-8CM) ②狗头石(20-40CM) ③毛石(≧40CM) ④过砂设备产品

八、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单价:①碎石单价为35元/立方,②狗头石单价为25元/立方、③毛石单价为20元/立方、④过砂设备产品35元/立方(以上方量均可按吨/立方计算)。

九、记量及支付方式:①碎石以甲方上料的称量系统计量,其他以甲方过磅数为准;②压月支付(本月底支付上月款项),以用料数量结合单价计算五日内支付给乙方。

十、承包管理费:合同签定日乙方向甲方缴纳两年承包费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元整)。十一、合同期限:自20xx 年 1月 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十二、安全保证金:为确保生产安全,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证金叁拾万元整(¥元整)。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全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根据互惠互利原则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十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购买爆破物品所需的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进行操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二)贵定县凯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告知乙方用料情况便于乙方好制定加工生产计划以供执行。

三)根据约定支付乙方加工费用。

四)乙方在开采加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石料加工进度、质量、安全等严重后果,或虽未发生严重问题,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加工施工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损失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按不低安全保证金金额的两倍支付给甲方。

五)除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加工任务,甲方不得与第三人再行签订加工承包合同。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能完成甲方所需石料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自己进行开采。十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可对外出售该石场的过砂设备产品。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规格及数量组织石料加工,如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加工任务,乙方应双倍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主动解除该合同。

三)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不得以甲方或高枧平采石场等名义对外出具收据、欠据(条)等相关票据,其间因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及安监局批复的矿山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不得乱挖滥采。

五)承包期间,乙方无权将石场转包给他人,否则合同自行终止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所聘用人员应根据需要与签订劳动或劳务用工合同,并按规定给每人购买不低于60万元的保险。所聘人员并应具相应具备所从事工种所需的作业资格证、照。

七)爆破物品,乙方只能用于石场生产作业,不得转借、变卖或作其他处理,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除停供爆破物品外,还报公安机关处理,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乙方如因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劳动争议,甲方有权封存乙方相当于争议金额的'款项,以争议解决的裁定、判决、或调解协议为依据监督乙方发放。

九)合同期内,乙方因开采需征占土地时,应经甲方同意并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应具备石料加工生产的资质并按生产需求配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乙方人员组成应包括必需的安全员、质检员、爆破工程师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合同期间,乙方应做到安全第一,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乙方应根据甲方所需石料的规格及数量配备相应的机器设备,结合石料开采完善其基础设施(如水,电、交通安全设施等)。所配备的设备设施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可拆卸和移动的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水电除外),其余的不予破坏归甲方所有。十五、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提供的数量有误造成损失的,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甲方所需的石料,乙方应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

十六、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支付了承包费及安全保证金后生效。 本合同期满、或因发生不可预见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日期: 日期:

土地开采合同协议书 第4篇

甲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双方为矿山开采加工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后会矽(硅)线石矿的开采和加工工段承包给乙方。

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开采地点依甲方指令进行开采加工,所有产品及附产品均不得私自销售或处置,但废矿、废渣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自行处置。

三、甲方应保证电力供应到乙方需要的地点。

四、所有为开采加工矿必须的机械设备,用品用具均由乙方自费购置。包括需要改造道路的投资。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

五、乙方所采矽线石矿经粗选后破石加工的粒度不得超过35mm,其他有效矿石,根据甲方指令销售。

六、甲方支付乙方成品颗粒度矽线石矿的价格暂定28元/吨,其他有效矿石根据市场价格,在不超过28元/吨的情况下均由甲方收购,乙方当月25日—30日结帐,甲方确认无异后于次月5日前在扣除管理费元/吨后一次性结付总款的90%,下余10%在年度末一次性结清。但应扣除杂志及湿度比例。

七、后期开采的年产品为有效矽线石矿产品十万吨,以后根据甲方投资生产的需要,随甲方指令而增加开采加工的产量。

八、开采加工经营过程中除规费、税费外的一切费用,包括一切工伤事故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保证金_______万元后,根据甲方指令进驻场地进行必要的前期施工,为生产做如前期准备,甲方将在投产前不低于一个月的时间给甲方开出规模化生产通知后,乙方必须立即投产。

十、乙方必须确保甲方生产需要,否则将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十一、甲方必须及时结付货款,否则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十二、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并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否则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

委托人:_______委托人:_______

土地开采合同协议书 第5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甲方在能够确保“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对乙方具有开采权的________________花岗岩矿进行合作开发,合作期限以乙方开采证开采年限为期限,乙方续证后合作期限自动延续。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严格遵守、自觉落实矿山开采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规范施工,守法经营;

2、除乙方提供配备的设备外,另需生产施工设备、设施、工具(包括运输工具)等均有甲方自行配备,费用自理;

3、承担设备、设施、工具的维护、维修,电费、爆破品等生产施工费用;

4、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协调外围关系,为甲方提供尽可能好的生产施工环境;

2、电力设备和水利设备

3、负责生产、施工方案的设计与制定的监督;

5、监督及协助甲方对生产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6、监督及协助甲方安全生产及生产任务与施工进度的`落实。

三、投资与收益分配:

1、协议签订生效后的后续所需投资均有甲方垫付,摊入成本核算。矿山收益后各自承担分摊费用。

2、合作收益的分配甲方为70%,乙方为30%;

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照谁违约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同时给予实际损失50%补偿。

五、甲方负责监督甲乙双方移交给开采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工具(易耗品除外)开采产包人应安排开采承包人做好维护维修、妥善保管,缺失部分应照价或作价赔偿(以移交明细为依据)。

六、协议中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协商后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