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合同协议书(热门3篇)

时间:2026-02-21 20:12:34 admin 凡家隆文学

农产品收购合同协议书 第1篇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论哪方水履行协议条款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赔偿对方同额度5%的违约金。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农产品收购协议书2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就________农产品购销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品名、数量、保护价及交(提)货时间地点:

第二条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收购价格:以基准价为基础,按收购时的市场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收购办法:甲方在收购时限内应合理安排收购时间、数量,采用电话通知或公共通知形式,分时间段预约收购。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要求,及时按指定的质量和数量交货。交货时,乙方的产品符合甲方指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甲方应当在当日予以收购,并开具收购单。因数量、质量或交货期限不符合规定而被拒收的,由乙方自行运回;乙方拒绝运回的,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收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货款结算方式:由乙方凭收购单到甲方领取现金,每______天结算一次。

第七条生产要求: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档案记录,努力提高产量和质量,并在需要的时候,派技术人员到种植基地现场指导、监督检查。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法本协议或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应该按协议标的总额的_______%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约定的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解决:

1、向台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免责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核实后,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农产品收购协议书3

订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日

根据《_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农产品收购合同协议书 第2篇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收购数量上做手脚,虚购实抵。某些收购企业采取在没有收购业务或虽有收购业务但购少开多的情况下虚开收购发票,帐面上虚列当期购进金额,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帐实不符,达到少缴甚至不缴当期增值税的目的。

2、在收购价格上做手脚,低购高开。某些收购企业虽存在收购业务,但在开具收购发票时,收购数量不变,有意抬高农产品等原料的购进价格,造成低价购进高价开出,增加当期进项税额,达到少缴甚至不缴当期增值税的目的。

3、在收购品种上做手脚,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某些收购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对免税农产品的优惠政策,把不属于免税农产品的非农产品等原料也当作农产品收购来对待,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比如对加工的中间产品及收购其他同类小规模企业的半成品甚至产成品也开具收购发票。所造成的税款流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购企业自身多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二是给作为出售方的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

4、在收购渠道上做手脚,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并且应向所有被收购对象逐一开具收购发票,而不管每笔业务量的大小。但由于农产品收购对象范围广、数量零散且季节性强等特点,企业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费时耗力,因而某些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主要渠道不是面对自产自销的农户,而是采取多渠道的广泛收购或在异地设立收购点进行集中收购。比如向农场、养殖厂等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向个体经营者和无证个体农产品贩运者购进农产品等。由于收购发票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且一般为现金结算,不论收款方(或出售方)是否索要发票,付款方都要开具发票,特别是异地采购的集中结算。这就不仅严重违背了免税农产品优惠政策的原意,而且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结果,造成了不应抵扣税款而抵扣了税款,人为地增大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当期应纳增值税。

基层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至少有三个难点:

一是企业的收购对象身份难核实。企业的收购对象是否是真正的农业生产者,税务机关很难核实。从理论上说,农产品收购对象应该是千家万户,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是不可能坐等农户上门;而从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只要提供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可开具并进行抵扣,可以说在收购环节一切都由企业说了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收购对象的真实性。

二是业务的真实性难查证。收购业务交易的对象非常特殊是农民,不是企业,其最大的问题是农民没有记账、保留交易凭单的习惯,因此,当收购企业人为扩大单价、数量时,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交易对方搜集证据。另外,核实企业的收购行为时,主要通过实地核实与异地协查两个途径。对本地发生的收购业务,税务人员尚可上门核查,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其收购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只能进行异地协查,但效果难以保证。这样,税务机关就很难拿出确切证据核实企业是否虚开虚抵。

三是收购发票难控管。在完善增值税管理改革时,多采用发票比对系统来堵塞漏洞,作为收购凭证———由于开票、抵扣在一个环节一个企业进行,就不可能将其纳入整个管理系统,通过比对管理来防止虚开,税务部门的监控只能是空谈。必须解决制度本身缺陷、变革制度、完善管理办法。

建议:

1、将开票职责从抵扣方剥离出来,规定由收购地农业管理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经审核相应的资料后开具,不允许企业自开自抵。

农产品收购合同协议书 第3篇

1、甲方在合同履行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产品,应向乙方偿付拒收货物总值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产品的,应按少收部分的总值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交售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

6、乙方的包装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包装,损失由乙方承担。